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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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2.前項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投資評估程序。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鑑價機構委託處理程序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程序。 四、負責層級、執行部門、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五、不動產開發、管理及處分程序(包括以群組整體認定及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管理機制)。 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管理機制等)。 七、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八、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3.保險業持有之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同一不動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計算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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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時,需要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其中,處理程序應詳細記載以下內容: 1. 投資評估程序:包括評估不動產投資的方法和程序。 2.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的決定方式和參考依據。 3. 鑑價機構委託處理程序及鑑價報告作業程序:對於委託鑑價機構處理不動產鑑價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的程序進行規定。 4. 負責層級、執行部門、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規定不動產投資管理的負責人、執行部門、董(理)事會的授權額度以及權責劃分和交易流程。 5. 不動產開發、管理及處分程序:包括對於不動產開發、管理和處分的程序進行規定,其中包括將不動產劃分為群組整體或個案認定的管理機制。 6.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和管理機制等內部控制措施的規定。 7. 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和缺失改善追蹤等內部稽核措施的規定。 8.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要求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不動產投資的執行績效。 9.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根據其他主管機關的指定,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必要的規定。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進行不動產投資和管理時,能夠有適當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防止風險和損失的發生。該辦法的實施對於保險業的不動產投資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並維護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 不動產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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