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但不包括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之投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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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但不包括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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