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08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前項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投資評估程序。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鑑價機構委託處理程序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程序。 四、負責層級、執行部門、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五、不動產開發、管理及處分程序(包括以群組整體認定及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管理機制)。 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管理機制等)。 七、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八、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保險業持有之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同一不動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計算投資限額。
- 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者: (一)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為限。 (二)於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之轉列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 2.為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或淨值比率。 3.取得後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惟已執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二年仍未改善;或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惟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二年仍未改善。 二、投資於素地者: (一)已領有建造執照,可立即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開工;可獨立興建且無需再與鄰地合併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 (二)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 (三)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得不計入第一目及前目之期限計算。 (四)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未來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文件。 (五)取得日起十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及為改善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或淨值比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下列配合政府政策等特定目的標的之一者: (一)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含)投資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款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二)保險業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含)後投資經政府核定之區域開發計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或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款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應於取得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三)保險業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素地者,其投資條件,不適用前款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但投資後倘因核定內容變動,致非列屬上開區域內之土地者,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險業為開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持有土地,投資已持有土地之鄰地,得就未逾已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十範圍內,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前款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但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未逾百分之五十者,申請以一次為限。另取得之鄰地,應符合已持有土地內最早取得標的應適用之合理投資報酬率基準。 (五)保險業參與都市更新案原始持有不動產或經分回不動產所有權,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若取得前述都市更新案政府分回不動產標售之不動產,不適用第一款有關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規範,並應於投資前檢具使用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 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前條及前項所定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專案報核,須檢附下列書件及說明: 一、不動產座落地點(含地籍圖)。 二、不動產取得日期、取得金額、取得方式(如購入、承受擔保品或自行開發建造)。 三、不動產自取得日迄今之開發進度或使用收益情形(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開發進度延宕或出租率未達第五條所定基準之原因、已採行處分轉讓或其他取得使用收益之相關替代作法及規劃採行之因應方案(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預計完工、處分轉讓或產生使用收益之期日。 六、持有之不動產無法利用亦無法處分之原因(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案件未能如期完成相關規劃之檢討及改善方案。
-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專案報核,須檢附下列書件及說明: 一、群組整體所包括之個別不動產列表、座落地點、帳列金額、出租率、使用收益情形,以及群組整體最近三年各年度之出租率及使用收益情形。 二、不動產未符合第五條所定基準之原因及已採行或規劃採行之因應方案(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預計符合第五條所定基準之期日。 四、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案件未能如期完成相關規劃之檢討及改善方案。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之案件,應由稽核部門每年定期查核辦理進度,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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