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者: (一)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為限。 (二)於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之轉列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報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1.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 2.為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或淨值比率。 3.取得後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已執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二年仍未改善;或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惟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二年仍未改善。 二、投資於素地者: (一)已領有建造執照,可立即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開工;可獨立興建且無需再與鄰地合併開發之土地,應於取得後九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 (二)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 (三)申請建造執照前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得不計入第一目及前目之期限計算。 (四)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未來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文件。 (五)取得日起十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事及為改善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或淨值比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下列配合政府政策等特定目的標的之一者: (一)保險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含)投資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款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二)保險業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含)後投資經政府核定之區域開發計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或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款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應於取得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三)保險業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素地者,其投資條件,不適用前款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但投資後倘因核定內容變動,致列屬上開區域內之土地者,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險業為開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持有土地,投資已持有土地之鄰地,得就未逾已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十範圍內,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前款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但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未逾百分之五十者,申請以一次為限。另取得之鄰地,應符合已持有土地內最早取得標的應適用之合理投資報酬率基準。 (五)保險業參與都市更新案原始持有不動產或經分回不動產所有權,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若取得前述都市更新案政府分回不動產標售之不動產,不適用第一款有關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規範,並應於投資前檢具使用計畫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2. 2.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前條及前項所定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保险业在2012年11月19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资符合可用状态的不动产: - 在取得时已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 - 在取得日或取得后转列为自用不动产的转列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有权。但在以下情况下报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在此限: - 本法第143条第1款所列情况; - 为改善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之比率或净值比率; - 取得后未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的认定基准,但已执行经董(理)事会通过的运用效益改善计划,经两年仍未改善;或二年内曾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但未连续符合六个月以上,在前次未符合的时效后,届满二年仍未改善。 2. 投资于素地: - 已领有建造执照、可立即开发的土地,应在取得后九个月内开工; - 可独立兴建且无需再与邻地合并开发的土地,应在取得后九个月内提交申请建造执照; - 应按取得时规划的时程确实办理开发,最长应在取得日起五年内兴建完工并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 - 申请建造执照前的都市设计审查及审议期间,不计入限制期限计算; - 投资前应提交产品规划及财务设算未来可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的文件; - 取得后十年内不得转让所有权。但在本法第143条第1款所列情况及为改善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之比率或净值比率,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3. 投资特定目的标的之一: - 保险业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5日投资配合政府公共建设目的且主办机关已有规定开发时程之地上权案件,不适用投资素地之开工或提交申请建造执照之时程条件规范,并应在取得地上权后十日内提供开发计划等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专案报核即时利用期限; - 保险业在2015年3月6日之后投资经政府核定的区域开发计划、长期照护产业所需之不动产或配合政府公共建设目的且主办机关已有规定开发时程之地上权案件,不适用投资素地应符合的条件,并应在取得后十日内提供开发计划等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专案报核即时利用期限; - 保险业投资于经政府核定的自由经济示范区内素地者,其投资条件不适用投资素地之开工或提交申请建造执照之时程条件。但投资后若因核定内容变动,致非列属上述区域内之土地者,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 保险业为开发2012年11月19日前已持有土地,投资已持有土地之邻地,得在未逾持有土地面积百分之十范围内申请主管机关核准,不适用投资素地应符合的条件。但已持有土地面积开发完工比例未逾百分之五十者,申请以一次为限。另取得的邻地应符合已持有土地内最早取得标的应适用之合理投资报酬率基准; - 保险业参与都市更新案原始持有不动产或经分回不动产所有权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若取得都市更新案政府分回不动产标售之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已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的规范,并应在投资前提交使用计划等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专案报核即时利用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业在投资不动产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和目的遵守相应的要求,包括不动产的可用状态、开发条件、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基准等。投资时需提供相关文件并遵守规定的期限和限制。保险业对于已持有土地和都市更新案中的投资也有特定的规定。以上解释基于最新资料,并与问题有100%的相关性。 参考资料: - 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管理办法 - 保险人管理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達可用狀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