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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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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但不包括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或搭建其他未經合法編釘門牌號碼建物使用之情形。 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依下列原則,區分為以個案或群組整體認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 (一)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且已連續符合前款基準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以群組整體之情形認定。群組範圍得依第三款第一目所定之年化收益率進行區分。 (二)未符合前目條件之不動產,以個案認定。但不動產符合前款基準已連續達五年者,納入前目之群組整體範圍認定。 (三)地上權案件,以個案認定。 (四)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其中個案因拆除重建,致未達可用狀態者,以個案認定。 (五)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或符合第三款第三目所定條件之標的,得以個案認定。 三、第一款所稱合理之投資報酬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個案或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以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且年化收益率符合下列情形為準: 1.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前取得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應以基準利率加二碼為準。 2.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含)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含)取得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應以基準利率加三碼為準。 3.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應以基準利率加五碼為準。 4.群組內之不動產同時包括前三小目之任二小目以上之不同加計碼數者,該群組年化收益率應以該群組內各基準利率加計加碼數孰高為準。 5.投資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其年化收益率得以不低於基準利率為準。 (二)投資供出租之住宅,如出租予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之面積達持有面積百分之五十,其年化收益率得以不低於基準利率為準,不用前目不動產出租率及年化收益率規定。 四、前款所列各年化收益率之比較基準,以評估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為準,評估方式採逐月檢出租率及年化收益率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的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認定基準。根據該條的解釋,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一、不動產需要達到可用狀態,已經開始利用並且有合理的投資報酬率,才能被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但是停車場、出租廣告或者僅搭建未經合法編掛門牌號碼的其他建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險業進行不動產投資時,根據以下原則,區分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基準: (一)在2011年11月12日(含)之前就可用狀態並且已經連續達到前述基準五年以上的不動產,以整個群組的情況來認定。 (二)不符合前述條件的不動產,以個別案件進行認定。但是如果不動產符合前述基準並且已經連續達到五年,則視為群組整體情況來認定。 (三)地上權案件以個案認定。 (四)以群組整體來認定的不動產中,如果有個別案例因拆除重建而尚未達到可用狀態,則以個別案件來認定。 (五)長期照護產業所需要的不動產,或符合第三款第三目所定條件的不動產,可以以個別案件進行認定。 三、合理的投資報酬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群組整體認定的不動產,需要出租率達到60%並且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加0.05。 (二)個別案件認定的不動產,需要出租率達到60%並且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加0.05。但是以下情況下的年化收益率不需要符合上述規定: 1.在2012年8月24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加0.02。 2.在2012年8月24日(含)至2012年11月18日之間取得的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加0.03。 3.投資長期照護產業所需的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 (三)如果投資用於出租給65歲以上的長者的住宅,並且出租面積達到持有面積的50%,則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基準利率,不適用前述不動產出租率和年化收益率的規定。 四、以上各年化收益率的比較基準,根據評估的時候當月第一個營業日來確定,評估的方法是根據每個月進行出租率和年化收益率的檢核。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報酬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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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