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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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 一、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理由專案報核。 二、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三、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原則禁止。但有特殊事由,如無法開發亦無法處分轉讓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 四、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均未即時利用者,應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五、應辦理專案報核之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惟事後中斷或不符基準者,則應自中斷之日起於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未即時利用,亦應於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六、前款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合第五條之認定基準,惟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之,且合併後有屆滿二年之虞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七、以群組整體認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以本辦法發布日作為起始日依第四款至前款所定時程辦理專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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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釋義該條的各項款: - 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可以根據下列規定展延即時利用的期限: - 第一項款:不動產達到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應敘明不同時間帶來可用狀態和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的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核。 - 第二項款: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在開發中,應敘明具體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核。 - 第三項款: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原則上禁止使用。但如果有特殊理由,例如無法開發或無法處分轉讓,應敘明具體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報核。 - 第四項款:對於需要進行專案報核的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如果未即時利用,應在屆滿二年之前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如果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然未即時利用,也應在展延到期前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 第五項款:對於需要進行專案報核的案件,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的兩年內,曾經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但事後中斷或不再符合基準的情況,應在中斷之日起的屆滿二年之前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報核;如果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到期前仍然未即時利用,也應在展延到期前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 第六項款:對於中斷時效的計算,如果中斷後又符合第五項的認定基準,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前次中斷時效應併計算,且合併後有屆滿二年之虞,應按照前一項的規定辦理。 - 第七項款:以群組整體方式來判定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以本辦法發布日作為起始日,根據第四項至前一項所規定的時程進行專案報核。 這些釋義是根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提供的文本進行理解和解釋。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惟名詞
- 中斷時效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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