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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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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2條規定,已上市或在證券商買賣的公司股票,如果股務事務是由外部委外辦理的,則不得隨意改為自行辦理。這表示公司股票的股務事務必須始終由外部機構負責處理,而不得由自身公司內部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果公司違反這一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0&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201260024&aplistdn=ou=data,ou=korrespondenten,ou=taipei,ou=hochiminh,ou=frankfurt,o=fsc,c=tw&toolsflag=Y) 範例: ABC公司是一家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據股務處理準則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委外處理股務事務。然而,由於公司內部管理需要,ABC公司決定開始自行處理股務事務,這是違反股務處理準則的行為。證券交易監督機構可能會對該公司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確保其遵守法規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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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2 條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