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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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