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變更為自行辦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2條規定,已上市或在證券商買賣的公司股票,如果股務事務是由外部委外辦理的,則不得隨意改為自行辦理。這表示公司股票的股務事務必須始終由外部機構負責處理,而不得由自身公司內部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果公司違反這一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0&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201260024&aplistdn=ou=data,ou=korrespondenten,ou=taipei,ou=hochiminh,ou=frankfurt,o=fsc,c=tw&toolsflag=Y) 範例: ABC公司是一家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據股務處理準則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委外處理股務事務。然而,由於公司內部管理需要,ABC公司決定開始自行處理股務事務,這是違反股務處理準則的行為。證券交易監督機構可能會對該公司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確保其遵守法規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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