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3條,當公司決定更換代辦股務機構時,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與新代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之後,公司需要在本會指定的機構備查函送達後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公司從自行辦理股務事務變更為委外辦理,或根據本會的命令委託代辦股務機構的情況。 上述內容來自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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