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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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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2. 2.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
  3. 3.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備供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6 條,公司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經公司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公司自辦股務進行統計驗證。如果由公司自辦股務進行統計驗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統計驗證程序,並驗證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的文件是否為公司印製,以及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統計驗證的程序和結果應該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和主管簽章,供查核使用。 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第47條所述,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可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但在股東會開會前,應經由公司的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公司自辦股務對表決權進行統計驗證。如果是由公司自辦股務進行統計驗證,公司應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書面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統計驗證程序。對於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應該驗證文件是否為公司印製,以及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進行統計驗證的程序和結果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並由負責人和主管簽署,以供查證。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061300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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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6 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