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4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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