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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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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8 條,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公司應該至少保存一年。然而,如果有股東根據公司法提起訴訟,這些資料就應該保存至訴訟結束為止。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司能夠隨時提供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相關資料,同時保護公司的利益並满足司法程序的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股東以書面形式提出了股東會議上的投票意見,公司應該保留該書面意見的副本,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提供給相關方面查閱。另外,如果有股東提起訴訟,公司應該保留相關的媒體資料,如電子郵件或網絡聊天記錄,直到訴訟結束。這樣可以確保公司對股東行使權利的方式進行適當的紀錄和追蹤。

  • 公司法法規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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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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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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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8 條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