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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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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本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
  2. 2.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上述法規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2 條,根據該條的解釋: 1. 如果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使用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非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否則股東本人不得再出席會議。 2. 如果股東使用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已送達公司,但股東希望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則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兩天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委託;若逾期未撤銷,則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的表決權為準。 可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修訂)」

  • 代理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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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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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2 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本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