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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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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4 條,當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後,若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則應於股東會開會前的兩天以相同的方式撤銷前述的表決權意思表示。如果在期限之後還沒有撤銷,則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的表決權將會成為準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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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4 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