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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44-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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