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的準則,第44-22條規定如下: 1. 議事錄應該記載公司召開股東會的起迄時間、召開方式、主席和記錄人的姓名,以及由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而導致視訊會議平台或參與方式受到障礙時的處理方式和處理情況。 2. 如果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了應遵循上述規定外,還應在議事錄中記載對於無法使用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股東所提供的替代措施。 參考資料: 1. 法學院校正異議逐條釋義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四項 3.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