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1條,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載明以下事項: 1. 股東的參與方式和行使權利的方法。 2. 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導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a) 如果無法排除前述障礙需要延期或續行會議的時間,以及延期或續行集會時的日期。 (b) 未在原股東會上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的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的會議。 (c) 如果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但無法續行視訊會議,且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股數後,出席股份的總數達到法定定額,則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的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的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股份的總數。對於該次股東會的所有議案,視為棄權。 (d) 如果所有議案已宣布結果且未進行臨時動議,應提供相應的處理方式。 3. 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載明對於無法以視訊方式參與的股東提供的適當替代措施。除非根據第44條之九第六項的規定,否則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和必要的協助,並載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的期限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1條 (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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