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的內容,以下是各項條款的釋義: 1. 根據此條款,當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時,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公司可以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而不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 2. 如果公司發生需要延期或續行會議的情況,尚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的股東將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的會議。 3. 根據這項規定,公司在應延期或續行會議的情況下,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的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時,其原股東會出席的股份數、已行使的表決權和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表決權和選舉權數。 4. 如果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的情況下,若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出席股數後,仍有足夠的出席股份總數達到法定定額,則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需遵守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5. 如果公司發生應繼續進行會議的情況,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但就該次股東會的全部議案而言,視為棄權。 6. 當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和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需重複討論和決議。 7.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本準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項等規定所定的期限變更,公司仍應按原股東會日期和相關法規進行。 8. 公開發行公司在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第十三條第三項、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應根據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的股東會日期進行相應的安排。 以上解釋資料來自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且與問題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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