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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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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時,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2. 2.公司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3. 3.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4. 4.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一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5. 5.公司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6. 6.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7. 7.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本準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項等規定所定期間不變,公司仍應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8. 8.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第十三條第三項、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公司應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的內容,以下是各項條款的釋義: 1. 根據此條款,當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時,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公司可以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而不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 2. 如果公司發生需要延期或續行會議的情況,尚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的股東將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的會議。 3. 根據這項規定,公司在應延期或續行會議的情況下,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的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時,其原股東會出席的股份數、已行使的表決權和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表決權和選舉權數。 4. 如果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的情況下,若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出席股數後,仍有足夠的出席股份總數達到法定定額,則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需遵守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5. 如果公司發生應繼續進行會議的情況,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的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但就該次股東會的全部議案而言,視為棄權。 6. 當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和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需重複討論和決議。 7.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本準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項等規定所定的期限變更,公司仍應按原股東會日期和相關法規進行。 8. 公開發行公司在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第十三條第三項、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應根據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的股東會日期進行相應的安排。 以上解釋資料來自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且與問題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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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