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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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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2. 2.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
  3. 3.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並應自本會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本會指定之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其股務事務。
  4. 4.第一項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 1.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標準,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並將稽核結果進行書面紀錄。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2.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在處理股務事務時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3. 如果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糾正或處罰,則該公司或代辦機構不得再自行或代理該違規事務。同時,該公司或代辦機構需在主管機關處分後的兩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的移交作業。若無代辦股務機構接手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則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處理其股務事務。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4. 上述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名詞
  • 法令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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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