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 1.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標準,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並將稽核結果進行書面紀錄。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2.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在處理股務事務時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3. 如果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糾正或處罰,則該公司或代辦機構不得再自行或代理該違規事務。同時,該公司或代辦機構需在主管機關處分後的兩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的移交作業。若無代辦股務機構接手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則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處理其股務事務。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4. 上述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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