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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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委託人,一份證券經紀商收存。
- 2.前項對帳單應依客戶分戶帳記載之資料填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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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的規定,證券經紀商在每個月之前五日應填製對帳單,其中一份寄給委託人,另一份證券經紀商自己保留。這份對帳單應根據客戶分戶帳的資料來填寫。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提供的。根據這個準則,證券經紀商應當定期向委託人提供對帳單,以便委託人核對帳戶的交易明細和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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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