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以電子式交易型態(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委託買賣者,證券商免製作、免代填委託書,惟仍應即時製作留存買賣委託之相關書面紀錄憑核,並需每日經相關主管簽章後至少留存二個月。
- 2.前項相關書面紀錄,其內容應包括委託人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代號、委託方式等,並須依時序別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條》的規定,對於以電子式交易型態(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委託買賣的情況,證券經紀商不需要製作並代填委託書,但仍需要即時製作並保留相關的書面紀錄,並且每日需要經相關主管簽章後至少保留兩個月。 這些書面紀錄的內容應該包括委託人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代號、委託方式等,並且需要按照時間順序進行記錄。
- 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