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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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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該準則除了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第二項,自109年3月23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這些條文,經紀商在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和對帳單時,需要涵蓋以下事項: 1. 第一款:在委託書中,必須包含交易日期、委託人姓名或代號、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委託買進或賣出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 2. 第二款:在買賣報告書中,應記載成交日期、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交易種類、交割日期、交易總金額等詳細交易資訊。 3. 第三款:在對帳單中,必須包含交易日期、有價證券名稱、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交割日期、交易總金額以及頭寸餘額等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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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規定:「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