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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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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國內證券。 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 四、投資由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以下簡稱海外存託憑證)。 五、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華僑及外國人可以以以下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在國外銷售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國內證券。 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公司債(海外公司債)。 四、投資由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存託憑證(海外存託憑證)。 五、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的股票(海外股票)。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台灣證券市場,可透過投資國內發行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證券、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以及海外股票等方式進行。其中,國外受益憑證是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的並在國外銷售的受益憑證,華僑及外國人可以透過投資這些受益憑證參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此外,華僑及外國人也可以直接投資國內的證券、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和海外股票。至於具體的投資方式和投資限制,則需要參照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moviesview.jsp&dataserno=201204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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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