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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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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2. 2.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3. 3.本辦法所稱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定義的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是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擁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的自然人,以及境外機構投資人。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則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外的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而外國機構投資人則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外根據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的機構,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 參考資料: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持有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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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