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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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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售)權證。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2. 2.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者,其投資範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
  4. 4.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的範圍有以下限制: 1. 可投資的證券類別包括: -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的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 認購(售)權證。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有價證券。 2. 若投資者尚未將資金投資於國內證券,金管會可以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和證券市場狀況來限制其資金的使用。金管會在與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的意見會商後,決定限制的比例。 3. 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國外發行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則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4.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非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其投資範圍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4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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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