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的範圍有以下限制: 1. 可投資的證券類別包括: -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的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 認購(售)權證。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有價證券。 2. 若投資者尚未將資金投資於國內證券,金管會可以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和證券市場狀況來限制其資金的使用。金管會在與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的意見會商後,決定限制的比例。 3. 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國外發行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則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4.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非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其投資範圍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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