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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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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准。
  2. 2.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主要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需要在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請核准。這表示在開始募集前,事業必須取得相應的核准文件。 至於第2項,該項規定了基金募集所得款項在匯入時應根據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這表示在匯入所得款項時,必須遵守相關外匯法規。 儘管這些規定僅限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範圍內。 資料來源: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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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