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主要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需要在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請核准。這表示在開始募集前,事業必須取得相應的核准文件。 至於第2項,該項規定了基金募集所得款項在匯入時應根據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這表示在匯入所得款項時,必須遵守相關外匯法規。 儘管這些規定僅限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範圍內。 資料來源: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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