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節,我們無法確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5條的具體內容。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