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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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6條,會計師在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時,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進行查核。這個規定要求會計師在執行這項業務時,必須遵守一般公認的審計準則進行查核工作。 參考資料: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業務執行準則第47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業務基準 公司法第14條第2段-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之審計及審核相關人員應實施負責任之審計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依法務部令指定的其它簽證人之財務報表簽證 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2項-負責簽證以外之經核證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審計準則第200號-會計師負有證明責任 審計準則第210號-業務繼續性與產業營運環境的評估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蓋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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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