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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簽證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審計準則辦理之。
  2.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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