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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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並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二),報本會核准。
- 2.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3.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退出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本會應廢止其核准,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並應於會計師退出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 4.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5.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提出申報,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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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簽證核准準則第7條,針對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問題,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新增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符合簽證核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的規定。例如,事務所須具備符合相關規定的會計師人數和業務實務經驗等。 2. 核准後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於第3條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需要依據前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申報。例如,若會計師事務所有變更或退出的情況,應在相應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3. 若會計師退出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主管機關應取消其核准,並且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會計師退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的核准和退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4. 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前述規定提出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並由該所負責人進行簽名或蓋章。這說明了對於特定類型的會計師事務所,如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特定的辦理流程和證明文件要求。 5. 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照第3項的規定提出申報,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章證蓋章,並由董事長進行簽名或蓋章。這表示對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由相應的法人機構負責進行證明和簽署。 以上解釋和規定主要參考自簽證核准準則,並根據最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法和相關法規進行解讀。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3 條條文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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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