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首次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 2.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 4.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3條,首次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需先提交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並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其中,若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申請書,需以該事務所名義進行,并由負責人簽字或蓋章;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申請書則需由該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字或蓋章。如果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文件不完整,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期補正,超過期限無法完成補正,則該申請案件可被退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