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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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必須由至少兩名會計師共同進行查核簽證。這意味著會計師在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時,必須與其他會計師合作進行查核簽證工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在查核過程中得到充分的審查和確認,提高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例如,假設某公司計畫公開發行股票,並且委託了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根據這條規定,該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指派至少兩位合格的會計師參與查核簽證工作,確保查核過程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這樣做可以提高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信度,確保投資者和利害關係人可以信任這些報告的內容。
- 第十五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會計師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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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