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或交易決定紀錄應載明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必須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出投資或交易決定並執行。此外,除了作成紀錄外,還必須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應該包含分析基礎、根據和建議。投資或交易決定紀錄則應該明確記載投資或交易的標的種類、數量和時機。執行紀錄則應該紀錄實際投資或交易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間,並解釋投資或交易差異的原因。 根據該條款,以上述的書面資料應按時間順序進行記錄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舉例來說,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做出投資決策時,應該制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說明基於哪些分析來進行投資或交易。投資決策紀錄應該清楚記載投資或交易的標的類型、數量和時間。當實際進行投資或交易時,應該記錄相關的細節,例如所投資的標的類型、投資的金額、成交價格和時間。同時,還應說明任何投資或交易的異常情况。這些書面資料應保存並建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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