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或交易決定紀錄應載明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