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申請後,證期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申請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抄送證券相關單位者。 四、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核准申請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