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申請後,證期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申請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抄送證券相關單位者。 四、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核准申請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後,如果證期會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其核准: 一、從核准申請函送達之日起超過第8條所規定的期限尚未開始募集。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的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卻未按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天內公告並抄送證券相關單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在核准申請時限制或禁止的規定。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被撤銷核准申請時,應按照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的文字內容進行分析的。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法律文件或法律專家的解釋。根據法條的不同,可以舉出相應的範例來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