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