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應在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然而,在期限屆滿前,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向證期會申請延展募集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這個法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時間限制。根據這個法條,一旦申請獲得核准,募集期限應該在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的三個月內開始。然而,在期限屆滿前,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可以向證期會申請延展募集期限。這個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舉個相關的範例來說,假設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2022年1月1日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在同年3月1日收到核准申請通知函。根據法條的規定,這家事業必須在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的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也就是在2022年6月1日之前開始募集。如果由於某些正當理由,這家事業無法在期限內開始募集,他們可以向證期會申請延展募集期限。但是延展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而且只能延展一次。所以如果他們得到證期會同意延展,最後期限將是2022年9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