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其交易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由證期會定之。 依前三項所持有之資產,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第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的投資時,除了法令有其他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進行現款現貨交易,并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同樣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投資時,也應以現款現貨交易,并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而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時,交易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則由證券期貨事業監督委員會定之。此外,根據前三項所持有的資產,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的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帳戶。僅針對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和證券相關商品,可以根據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立的契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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