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 一、現金。 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者。 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率;其比率由證期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二、取得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如何保持基金資產。根據該條款,基金資產可以以以下方式保持: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及其他經證期會規定的方式。國內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這些方式的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比率,而比率則由證期會報請財政部和中央銀行訂定。根據第二款,金融機構必須符合銀行法第20條所規定的銀行,或取得證期會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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