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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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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保管之。 基金保管機構應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獨立於其自有財產之外,並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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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該由基金保管機構分別設立基金帳戶並進行保管。基金保管機構必須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其自有財產分開,並按照本辦法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保管。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財金資字第 0720005654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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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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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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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保管之。 基金保管機構應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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