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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每週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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