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8條,基金保管機構在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時,應遵守法律和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此外,該條還規定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在職務上得悉的消息不得用於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或泄漏給他人。 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有直接關連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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