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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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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8條,基金保管機構在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時,應遵守法律和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此外,該條還規定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在職務上得悉的消息不得用於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或泄漏給他人。 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有直接關連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 法令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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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18 條規定:「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