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規定者,受益人得按其約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依第十五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0條,當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時,可以以書面或電子資料方式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請求。買回價格將根據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在次一營業日抵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時,依據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進行核算。然而,如果買回價金超過基金應保持的資產比率,則買回價格的核算可以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另外的訂定。此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買回程序可以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不受前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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