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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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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更改之,並得換發新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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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6條,受益憑證可以是記名式或無記名式。若無記名式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轉換為記名式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收到轉換要求之後,應在三十天內進行轉換並重新發行新的受益憑證。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發文字號:金管投信字第0721號)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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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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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26 條規定:「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