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