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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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