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證券,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期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證券,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期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