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證券,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期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發行受益憑證,並可以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的方式進行。如果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則有可能不需要印製實體證券,但必須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受益憑證必須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定格式編製,其中應包含所需記載事項,並在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如果是發行實體受益憑證,則需要經過簽證程序。有關簽證的事項,可以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簽證規則進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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