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 三、本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四、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之計算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六、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給付方式及時間。八、如為記名式受益憑證者,受益人之姓名。 九、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