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證期會得命令終止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依證期會所定合併方式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被合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免於清算。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應行注意事項,由證期會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證期會得命令終止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依證期會所定合併方式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被合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免於清算。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應行注意事項,由證期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