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證期會得命令終止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依證期會所定合併方式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被合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免於清算。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應行注意事項,由證期會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和終止事由。根據契約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由契約規定。 如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是適宜的,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可以命令終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也可以根據證期會制定的合併方式進行合併。被合併的基金可以免於清算。證期會會制定合併的標準、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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