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期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證期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證期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依據上述資料中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在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期會核准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基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照受益權單位數的比例將清算後的餘額分配給各受益人。 根據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清算和分配方式向證期會申報並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此外,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證期會報備處理結果並通知受益人。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資料日期: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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