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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證期會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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