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證期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2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證券期貨局的核准,並且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立即公告變更或終止的內容。如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涉及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和決議方式的規定,當證期會認為這些規定基於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需要變更時,證期會可以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變更。 根據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是在1973年8月10日制定的。該法規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變更或終止都有明確的要求,必須經過證券期貨局的核准,以確保這些變更或終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另外,該法規還強調了證期會在公益或受益人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變更,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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