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會得隨時命基金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事項提出報告或參考資料,並得檢查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帳冊文件。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第 34 條的規定,證期會有權隨時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提供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事項的報告或參考資料,並有權檢查相關的帳冊文件。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該法第34條授予了證期會(即負責監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主管機關)一項重要的權限,即可以隨時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提供相關報告或參考資料,同時也有權檢查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帳冊文件。 這一條規定確保了證期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和檢查的能力,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市場的穩定性。當證期會有合理的懷疑或需要進一步了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情況時,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報告或參考資料,並且可以審查相關的帳冊文件以核實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證期會懷疑某個基金保管機構存在不當運作或違反法規的行為,根據第34條的規定,證期會可以要求該機構提供相關的報告和資料,並且進一步檢查其帳冊文件,以確定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這樣的監督機制有助於確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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