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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期會得隨時命基金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事項提出報告或參考資料,並得檢查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帳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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