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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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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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