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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
  2. 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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