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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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
- 2.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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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臺灣地區的證券、期貨機構如果要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他們的投資額度必須遵守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2. 財政部有權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況以及證券、期貨市場的狀況,限制臺灣地區的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市場行政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法」第105條。 範例:台灣的ABC證券公司計畫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依照目前的投資額度規定,該分支機構的投資額度應該在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所定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市場行政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法」第108條。 範例:根據目前國內經濟的狀況以及證券、期貨市場的需求,財政部決定限制台灣的XYZ期貨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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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