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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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經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其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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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9條,若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有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財政部有權不予許可。如果已經獲得許可的,財政部有權在必要時廢止許可。如果在申請時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財政部有權撤銷許可。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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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