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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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以該地法令准許其經營之證券或期貨業務為限。但該地法令另有規定得兼營相關證券、期貨、金融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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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7條,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的子公司,僅限於該地法令准許的證券或期貨業務。然而,如果該地的法令有其他規定允許兼營相關的證券、期貨、金融業務,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香港的法令規定允許證券機構同時經營期貨業務,一家臺灣的證券機構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可以同時經營證券和期貨業務,而不受限制。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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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