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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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及期貨機構要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必須使用以下種類的資金作為出資,包括外匯、對外投資所得的淨利或其他收益,以及對外技術合作所得的報酬或其他收益。在進行資金匯出後,機構還需要將在香港或澳門的登記、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以及每年的財務報告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臺灣地區的證券機構想要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他們可以使用外匯、從對外的投資中獲得的利潤或其他收益,以及從對外的技術合作中獲得的報酬或其他收益作為資金投入。在他們將資金匯出到香港後,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在香港的登記文件和每年的財務報告。
- 報酬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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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